關于加強新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 2011-10-06
- 生成日期: 2022/6/1
- 發 布 人: 衛通達
- 信息來源: GPS報
于加強新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的通知
自治區運管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1〕80號)(以下簡稱四部局 《通知》),以及交通運輸部《關于認真貫徹<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 求>兩項標準的通知》(交運發〔2011〕158號),現就加強我區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建設與管理
根據《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JT/T 796-2011),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由重點營運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重點營運車輛動態信息監管平臺(以下簡 稱監管平臺)和道路運輸企業監控平臺(以下簡稱監控平臺)等構成。
自治區運管局負責公共服務平臺軟硬件系統建設、管理和運維;負責和交通運輸部、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以及其他政府平臺的對接;負責組織實施全區重點營運車輛聯 網聯控工作,實現和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聯網;指導、監督下級監管平臺、企業監控平臺的建設、使用和管理;負責對監管平臺和企業監控平臺進行考核 (考核辦法另行下發),并將考核結果定期上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和交通運輸部;組織實施運營商考核、評價活動,規范運營商行為,對無法滿足道路運輸管理部門 和運輸企業安全監管監控要求的運營商,取消其為行業提供服務的資格。
地、州、市級運管局負責監管平臺硬件建設、管理和運維,并接入自治區運管局公共服務平臺,軟件系統由自治區運管局統一提供,各地不得自行開發和建設(硬件 設備建設方案和標準另行下發);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內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工作;指導、監督、考核運輸企業平臺監控的建設、使用和管理工作,將考核結果定 期上報自治區運管局;監督、考核本轄區內為道路運輸企業提供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服務系統的運營商,將考核結果定期上報自治區運管局;對不能滿足動態監控 要求和多次違規的運輸企業作出相應處罰,并限期整改。
企業監控平臺由道路運輸企業自行建設,或者委托道路運輸衛星定位系統服務運營商代為建設、管理和運維;企業監控平臺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 技術要求》(JT/T796-2011),并實現向自治區公共服務平臺傳送定位數據,并保證數據上傳的真實性、準確性、實效性;企業監控平臺應準確、完整 地錄入車輛和駕駛員的基礎資料、車輛技術檔案信息,記錄車輛行駛情況等信息;建立動態監控工作臺帳,根據車輛行經道路實際情況,設置相應車輛行駛速度限速 標準;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監控車輛行駛動態,分析處理動態信息;建立監控值班制度,實現對營運車輛24小時不間斷的實時動態監控;對上級監管平臺發出的指 令進行應答,并執行相關要求;應保證所屬車輛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工作正常,確保車輛在線時間;應按照規定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疲勞駕駛等違法駕駛行為并記錄 存檔,嚴重違法或多次違法駕駛信息應至少保存1年時間;對拒不接受監管、故意破壞或關停車載終端的駕駛人員,以及不嚴格監控車輛行駛動態的值守人員依法追 究責任。
各級監管平臺、監控平臺必須實現和公共服務平臺的聯網,進行實時數據傳送;所有監控平臺必須按照要求進行標準符合性審查,不符合標準的平臺,不得用于道路 運輸車輛的動態監控。自治區運管局將定期轉發通過交通運輸部標準符合性審查的平臺目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設或者選用通過標準符合性審查并和自治區公共服 務平臺實現聯網的監控平臺。在交通運輸部發布通過標準符合性審查的平臺目錄前,道路運輸企業可以選用已和自治區公共服務平臺聯網的運營商平臺或企業平臺。 未通過標準符合性審查的監控平臺,必須于2011年底完成平臺改造,并通過標準符合性審查。
二、車載終端安裝要求和運行監控
根據四部局《通知》要求,所有重點營運車輛應當安裝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2011)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 〔2010〕23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自治區2011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1〕10號),重點營運車輛是指旅游包車、三 類以上班線客車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和重型載貨汽車、重型半掛牽引車,其中重型載貨汽車、重型半掛牽引車應逐步、有序 納入安裝范圍。臥鋪客車必須強制安裝帶視頻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由企業隨時監控車廂內情況。
重點營運車輛所屬企業應當對本單位所屬車輛安裝符合標準要求的衛星定位裝置,并保證對自治區公共服務平臺和各級監管平臺提供實時、準確、完整數據;負責監 控本單位所屬車輛的運行,并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所屬車輛的動態監控工作全面負責;可以選擇通過技術標準符合性審查的道路運輸衛星 定位系統服務運營商,為其提供車輛安全監控服務。
各地、州、市交通局和各級運管機構應當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安裝符合標準要求的衛星定位裝置。交通運輸部已發布第一批符合標準要求的衛星定位裝置目錄(見附 件),所有通過標準符合性審查的衛星定位裝置,均可在全區重點營運車輛上安裝使用。各地不得強制運輸企業安裝指定品牌和型號的衛星定位裝置,不得指定安裝 價格和服務費用。
自2011年8月1日起,所有新增重點營運車輛必須在出廠時安裝符合標準要求的衛星定位裝置。所有已取得《道路運輸證》但尚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重點營運 車輛,必須安裝符合標準要求的衛星定位裝置;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重點營運車輛,必須保證向自治區公共服務平臺提供實時、準確和完整的數據。自2012年 1月1日起,各級運管機構在核發《道路運輸證》或車輛年度審驗時,要通過監管平臺核查車輛車載終端的安裝和運行情況。凡不能通過監管平臺查詢到車輛終端安 裝和運行情況的,不得核發《道路運輸證》或暫停其資格審驗。
各地、州、市交通局和各級運管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將適時組織檢查組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不按本通知要求貫徹落實的,將進行通報批評。
整理:洪麓豐